(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业。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环境的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七)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科技研发、金融服务、会展服务、文化创意、信息咨询、旅游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的传统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八)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支持跨国公司在河北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鼓励跨国公司同国内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研发合作。
(九)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广开融资渠道。
三、全方位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核准登记行为,坚持依法登记,做到登记程序、审查标准、登记文件的统一,避免登记行为的随意性,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实行绿色通道工程,全力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对于当地政府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确定专人办理,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对申请设立的企业,帮助其完善登记材料,尽快办结。
(十二)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水平。利用工商局系统门户网站信息网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服务、各种表格下载;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效率。
(十三)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
(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强化公平公正执法,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指导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