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9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就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条件下,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非禁即入。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批准,被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增为注册资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使用控股企业字号,并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后期跟踪服务,鼓励产业链长、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增资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