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144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们对《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