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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4)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5)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6)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7)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8)强化各环节监督抽查。各监管部门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随时掌握和科学评估养殖、经营、餐饮等环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严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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