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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和食品各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市直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任务落实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2.具体措施。

  (1)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情况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2)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开展养殖场(户)专项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3)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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