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质监部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关,严格许可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准入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要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全面监管食品添加剂销售,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对销售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都要进行核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对无照经营、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为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者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应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采样检测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农委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畜牧水产品、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农牧水产品种养殖及储运销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与各监管部门衔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卫生部门要跟踪监测及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