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1年4月21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广西分会场会议精神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3号)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2011年5月到年底,利用八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经过开展全市范围内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覆盖率、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违法案件移交率、举报投诉核查率、宣传教育覆盖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达到100%。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根本控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食品分段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存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农委、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采样抽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大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环节的巡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