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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任务分解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自查,的形式开展,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要责任落实单位,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司其职,逐项抓好贯彻落实:

  1、市政府办 负责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实施、协调工作。

  2、各区、县(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1〕79号)精神组织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指定1名联络员于5月28日报市住建委、国土局。

  3、市住建委 负责汇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的执行情况及市本级、各县(市、区)实施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项目情况。

  4、市国土局(征地办)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责任落实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全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机制、领导责任落实、征地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5、市法制办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安置和保障政策制定落实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6、市监察局 负责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以及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等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7、市公安局 负责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8、市农委 按国办发明电〔2011〕1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开展自查自纠。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9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展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二)督查检查阶段(5月30日前)。在各县(市、区)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开展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5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市住建委、市国土局,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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