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监测,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 年4月1 日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中标基本药物必须附有电子监管码。(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办4月下旬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5. 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 月1 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 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 2011 年5 月1 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2. 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 号)执行核定编制。5 月10 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完成岗位设置。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 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 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 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 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00 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6 月10 日前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