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
《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
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 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 种药品,从2011 年5 月1 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2010 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在2011 年新一轮招标采购结束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 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 年4 月25 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的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 年7 月31 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并不得高于自治区2010 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牵头单位: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