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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特事特办,加强检验检测。各监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要立即准备好检验用标准物质,迅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需增加检验资质认定的,质监部门要特事特办,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合法性、权威性,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掌握动态,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掌握台湾相关事件进展和问题企业、产品信息,相互通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不实炒作。有关案件查处情况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附件3
  防城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前段时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各项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管,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达到100%;屠宰企业开展 “瘦肉精”检测率达到国家要求;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
  一是全面排查“瘦肉精”隐患,将各类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屠宰企业全面开展“瘦肉精”检测;四是强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6月至12月。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
  1.对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的情况进行清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
  3.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建立养殖场(户)活畜出栏无“瘦肉精” 承诺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2.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材料;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部门);
  2.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责任单位:公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四)屠宰环节整治。
  1.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制定并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检测(责任单位:商务部门);
  2.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商务部门);
  3.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商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五)加工环节整治。
  1.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把肉制品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含“瘦肉精”原料肉进行生产,企业如发现含“瘦肉精”原料肉,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报告;二是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是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和抽样检验,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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