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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
  防城港市“塑化剂”专项清查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从台湾地区进口被非法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时处置问题食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净化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做好检验检测,严格进出口管控。市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掌握台湾方面公布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第一时间采取停止进口措施。对从台湾进口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具备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证明。加大对从台湾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力度,严格落实邻苯二甲酸酯类检测要求。加强对相关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风险监测,发现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立即停止进口。积极做好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测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全面动态掌握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名单,并及时向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通报。(责任单位: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紧急排查生产企业,组织力量查案办案。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排查,重点检查有无采购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起云剂”等情况。凡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迅速查封和扣押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彻查问题原因、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保健食品的排查,凡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的保健食品,要责令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暂停生产,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产品立即召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对邻苯二甲酸酯及相关塑化剂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塑化剂的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用塑料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生产行为,禁止在食品用塑料容器及包装材料中加邻苯二甲酸酯及相关产品塑化剂。各部门对属于非法添加的,要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组织力量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跨区域案件要做好侦办协调组织工作。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负责非出口企业、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企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
  (三)全面抓好市场监管,妥善处置问题食品。工商部门组织做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清查工作,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做好问题产品的下架、封存、调查处理和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认真清查,立即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已采购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卫生厅食品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胶、胶锭粉等相关食品的风险监测力度。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送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塑化剂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企业档案,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地各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提出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1年7月至8月)。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及进出口等环节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行为,认真治理突出问题。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各县(市、区)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汇总全市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安办。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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