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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三)深化各项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事业单位(不含义务教育学校,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编列2012年事业单位工资预算,缴费计提基数参照公务员和义务教育教师逐年调整到位的办法,仍按照原标准计提缴费。结合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增定员人员工资、公务用车运行费、取暖费等定额标准,并且从2012年起将定员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在市行政中心和振兴公寓集中办公的部门、单位的水电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再单独编入本部门、单位的预算。

  (四)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切实提升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要优先保障促转型、惠民生、保稳定的资金需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重大项目和促进沿海开发、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资金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10%以内编报。在编制2012年部门预算时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对专项支出的名称进行规范,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突出重点,加大对用于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发展性项目”保障力度,并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监管,对将“发展性项目”资金调剂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将扣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对没有列入预算的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资金,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追加。要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待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用所有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如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制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产品,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注明。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六)积极实施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评价试点单位和项目,重点评价民生项目、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项目。同时,扩大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新增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的试点范围,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专项申报,市财政进行专项审核,并将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办理追加资产配置。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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