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清真食品的市场供应,满足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需求;
3、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严格遵守《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切实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2、热情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勤奋周到、服务大局,表现突出,受到广泛好评;
3、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奉献爱心,表现突出。
三、评选办法
1、市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市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民族宗教委自荐和推荐。
2、各区县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
3、区属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非区属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其上级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4、在本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区级单位或部门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市级单位或部门由各单位审核推荐或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部门自荐和推荐。
5、市民族宗教委根据推荐和自荐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予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四、申报名额
(一)先进集体
1、市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对照自身工作情况自荐申报,市民族宗教委按不超过市属单位总数40%的比例确定。
2、各区县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额,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根据评选条件,按不超过15%的比例推荐申报。
3、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的名额,由区县民族宗教办或市级单位和部门按清真食堂(专灶)总数的10%比例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