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沪民宗发[2011]091号)
各区县民宗办(委):
自《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的清真食品行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清真食品的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清真食品供应网点的规划设置逐步趋于完善,清真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清真食品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并涌现出了许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根据《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的清真食品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清真食品工作的积极性,使本市的清真食品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本市挂牌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各类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专灶)及其工作人员;
3、涉及本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严格遵守《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切实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