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昌府〔2010〕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十三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县委确定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秀美的新昌江的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各一名领导列席;县监察局长、县财政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根据议题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县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