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的通知
(南民政发〔2011〕24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财政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次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调整如下:
一、特别困难家庭户按照一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80元;
二、比较困难家庭户按照二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60元;
三、一般困难家庭户按照三档发放保障金,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县级人口和与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及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对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低保残疾人,提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实行分档次保障后,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