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列入2011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作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对象
纳入南宁市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工作目标
(一)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由月人均补助173元提高到180元;
(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由月人均补助58元提高到65元。
四、经费来源
按桂政发〔2009〕66号和南府发〔2010〕19号文件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城乡低保补助标准超出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各负担50%。
五、工作要求
(一)2011年4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二)从2011年4月起,各县(区、开发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65元。
(三)2011年11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组织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