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2011年5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尤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再上新水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天津”,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加强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宣传
宪法,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养成崇尚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权威的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把
宪法和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的重要内容,系统学习、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法制副校长和考核制度,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居民和村民依法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