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活动中定性错误、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再审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防止超期羁押、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不公等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
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手段和措施,增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发送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提起抗诉、查处职务犯罪等手段,依法及时纠正。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处理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撤案以及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受理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再审。对决定不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审判机关对抗诉案件、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裁定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或者同级检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借阅和调取卷宗程序,明确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