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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所作的《关于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此,特作以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依照法定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协调一致、具有监督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依法纠正诉讼活动中的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刑事立案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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