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
(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一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根据需要适时公布相关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征收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 ]77号)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规划、城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拆除;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对滥用强制手段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