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准备
1、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协调并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7、按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8、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800户(含本数)以上的,需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征收决定作出前,所有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决定
1、及时公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2、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补偿决定
1、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原地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还迁;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10%的还迁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