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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1]3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的基本原则

  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活动应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体制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二级征收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城市重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荆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荆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两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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