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五)工程技术资料。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城投公司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后,应同时向城投公司出具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二)市城投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城投公司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市城投公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政府分成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五)出租车道路经营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六)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财政将不再为市城投公司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承担资金借贷及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