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审、投资额度控制变更监管,参加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 市审计局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相关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以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设定拦标价。工程施工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制,即项目法人初审、项目投资人复审、审计部门终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下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报告。
第三章 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政府回购制度和回购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回购计划,在项目建设开工之前与市财政局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应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时间、质量要求及担保措施、工程造价、回购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工程造价(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工程投资利润(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在回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