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五)公共照明设施;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人,负责荆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投资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具体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依法对项目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