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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单位提供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各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二十四条办理;确实需要购置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部门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二十四条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四)市财政局批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预算。市财政局在批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必须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采购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新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登记资产卡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新增资产购置预算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根据单位采购申请、部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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