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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结合。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调入单位,给予调剂。其中:房屋建筑物、车辆、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者批量资产价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下同)的资产调剂,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跨行业、跨级次的资产调剂,经申请资产调剂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单项资产原值低于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价值低于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对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调剂资产批复书和调剂资产划转手续。

  (四)资产调剂双方根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接过户与占有、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批准的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下一年度拟处理资产、人员机构增减变动、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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