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部门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级部门的配置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级部门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发布执行。
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公务用车要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置进口车辆。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单位资产配置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配置的标准。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不予安排新增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超标资产进行调剂和处置。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规定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辆超过市委、市政府规定编制数量的,原则上不安排新购车辆以及车辆更新;公务用车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额定使用里程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更新。单位处置报废公务用车并进行更新的,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继续正常的,应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有关配置标准。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建设、修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