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定存量、控制增量、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与地方财力相匹配,与加强预算管理相结合;
(六)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空调等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
(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部门预算,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系统内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资产配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