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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财行资发[2009]9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或者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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