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按下列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注入账户:
科员、初级职称、九级职员、中级工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年180元(每月15元);
科级(含副科级)、中级职称、七级八级职员、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240元(每月20元);
处级(含副处)以上、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六级及以上职员、高级技师、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元(每月25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50%。
(四)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在职人员补助75%;退休人员和处级、高级职称及以上在职人员补助8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给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和处级、高级职称及以上在职人员补助90%。
第十条 支付方式和结算时间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局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实行报账支付制。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予以报账,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结算。
(三)结算时间。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结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一致,每季度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结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仍要支付较大额度医疗费用,引起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