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市驻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三)县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我县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差额拨款、定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经费,按财政经费补助比例由同级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市驻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全额自筹解决。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
每人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3%筹集,并随医药费用增长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的医疗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中央、市驻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的医疗补助经费缴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
第八条 申报、登记和审核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当月及参保后每月的20日前申报、审核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信息,经县医疗保险局登记、核定后,下达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计划。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 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符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