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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5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秀山府发〔201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

  第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二)县人大、政协机关,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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