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个消费侵权案件或消费纠纷同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或立案的单位依据职权进行处理;根据权限仍需其他部门做出处理的,由已做出处理的单位向相关单位通报案情和处理结果并及时进行移转。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联络员联系会议协调处理。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下级机关和业务归口部门在查处消费侵权案件时,应本着行政调解优先的原则,认真做好消费申诉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损害赔偿义务。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正当要求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条 加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和消协组织的密切联系,建立“诉调对接”的协调机制,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行政部门、消协组织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对调解协议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七条 消费领域出现突发事件或重大消费侵权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处理。对重大投诉和群体投诉事件,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有分工负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的机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系会议、通信或其他形式,组织、联络与协调部门之间查处消费侵权案件、调解消费纠纷等消费维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查处消费侵权案件和调解消费纠纷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在自治区消费者协会“3.15”网站建立工作平台,开辟信息传递和反馈通道,加强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情况交流,实现市场监控、商品抽检、查办案件和纠纷调解等消费维权信息的互通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