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暂行办法
(新消维发〔2011〕4号)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长效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合力维权,及时有效地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和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自治区范围内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的处理,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紧密联系,建立消费者申(投)诉和举报的协调处理机制和联络员联系制度,落实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中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等事宜。
第二条 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受理、管辖自治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特别是重大、复杂或带有群体性或者涉及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对下级部门、业务归口部门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业务指导。
各成员单位及其下级机关和业务归口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来访、来电、来函及网上申(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所查处的消费侵权案件和调解的消费纠纷材料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便于随时进行查阅、检索。
第三条 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移转、分流的,各成员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工作进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备案;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再向下级或业务归口部门分流的,案件办结后由成员单位统一向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备案。
成员单位对下级机关、业务归口部门相互推诿、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督办、通报或予以纠正。
在接到消费者申(投)诉和举报时,成员单位发现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应通过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接向有管辖权限的单位移转,并做好移转登记工作;也可及时告知消费者,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