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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六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六年不足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按月发放。转户失业人员凭就业服务管理局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三十七条 转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到县人力社保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转户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月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三十八条 转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第三十九条 转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或补贴)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持《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开具《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或补贴)培训。还可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站)以及其他职业中介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第四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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