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市和我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后,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第四章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转户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转户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于收到转户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转户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在收到转户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就业管理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转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