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秀山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申请书》(一式两积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接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证卡。初次缴费,缴纳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实行按年缴费,于每年12月20日前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六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4种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范围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