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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参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县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和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参加今后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各项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按重庆市统一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转户居民),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县转户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县转户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家庭成员可一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本市外区县户口暂住本县或本县户口暂住本市外区县的转户居民,可到暂住证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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