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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时所需资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8张。

  缴费标准: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新参保职工月工资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的60%-300%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2)无用人单位的,从办理农转非手续之月起,在户籍所在乡镇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时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户口簿》复印件2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8张。

  缴费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的60%-100%核定其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20%。

  (3)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我县正式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县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

  “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重庆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

  “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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