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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超过6过月完清缴费的,其待遇支付时间为完清缴费的次月。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县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县地税局。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县地税局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县财政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和继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按以下办法负责划拨和管理。

  (一)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二)“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2.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3.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节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2010年8月1日后,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前,可自愿从转为本县城镇居民之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后,可自愿从转为本县城镇居民之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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