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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缴费标准

  1.征占地老龄人员(即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占地“4050”人员(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征占地中青年人员(即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占)地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第六条 补贴标准。征占地失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土部门确定的安置时间为准,下同)的,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截至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七条 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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