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15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0〕2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确保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序推进,结合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细则适用范围和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所有可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一节 征占地失地人员养老保险
第三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征占地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征占地失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2011 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