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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秀山府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自治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秀山自治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秀山自治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二、本县范围内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有电梯55元/平方米;无电梯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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