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任职条件
29.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0.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3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分别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四年、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三年,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两年,原则上才能晋升岗位等级。
(4)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时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