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四至十级管理岗位。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3.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比照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15.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1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设置要求分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市总体目标为1:3:6,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属事业单位为1:3:6,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镇。
(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