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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解聘人员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解聘人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解聘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享受聘用单位出资培训且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没有约定收取培训费的,单位不得收取;聘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执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受聘人员待遇根据所聘岗位等级、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确定。

  第四十条 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二)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任原职务满五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一)对首次聘用时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在竞聘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实行待聘人员管理,待聘期一般为一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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