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人社〔2010〕14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第六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